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杭州科晓化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57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弘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荧光检测器(旧)1台,商品编号为9027809900,总价CIF600000日元,报关单号012。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实际进口货物确为旧品,商品编号应为90275000.00,为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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